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司意外险会计处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公司意外险会计处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上班时间出了意外,单位迟迟不给报人身意外保险费,该怎么办?
不是意外保险费,你首先得确定单位给没给你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保了,你要自己先到当地区级社保局的工伤管理科咨询,然后进行工伤鉴定,有了鉴定结果,你再有求单位处理。如果参加了社保就报保险,如果没参加就全部由单位负责赔偿。这里第一步,你要自己先到社保局的工伤管理科咨询,没人帮你办的,记住得自己去。第二步,单位不管,你拿着工伤鉴定结果,提起劳动仲裁,也在你去咨询的社保局,有个部门叫劳动仲裁委,其实就是另一个科室。
我最后的叮嘱就是,你没有知识,就勤快一点,没人帮你,你要自己努力。上述权利主张必须在发生工伤一年内,超期就没人管了。
某人卖了300万意外险而且欠外债300万无力偿还,其意外身亡,保费怎么分配?
首先这300万是保额,当发生事故后,符合保险理赔条款时获得的赔偿。而赔偿金怎么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就直接给到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那么就作为遗产分配。做为遗产分配时,应该会偿还外债。
当然,有些特殊情况,还要另当别论。
个人观点,不喜勿喷。如有不同,欢迎交流。
这个问题问的好。我前几天有写了一篇文章就说到了这个话题。
根据问题描述,应该是某人,姑且称为A吧,身故后有300万身故保险金,同时又有外债300万,那么保险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保险法》的二十三条第三款是这样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也就是受益人的收益权是具有最高的排他性的,不会因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所谓的外债,而把保险金用去偿债,而让受益人无法领取保险金。这句话也就是保险金的安全性的最高的保证。
同时保险法也规定了以下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受益人按照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所以如果有受益人,就按照保险金领取,没有受益人按照遗产处理。具体操作按照下文处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我们看到了关于《保险法》的实际应用的规定。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看了几个人的回答,发现注意力都集中在受益人是谁去了。
其实,这个问题,首先要关注这个借款是个人借款还是家庭(夫妻)共同借款。如果是家庭(夫妻)共同借款,那么其它人需要负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然后,再看保险单的受益人包不包含共同借款人在内,若包含,那么这个共同借款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金后,应当优先用于还债款。不是共同借款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赔付归个人所有,无需承担赔付债款。
首先纠正一点儿,保险公司给付死者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保费”。
接下来说说“死亡赔偿金”能否偿还死者债务的问题。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死者在购买意外保险时指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的话,那么,该“死亡赔偿金”不能算作死者的遗产,受益人无需用该“死亡赔偿金”替死者偿还债务!
如果死者在购买意外保险时没有指定“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而是使用了“法定受益人”的话,那么,该“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遗产,可以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下的债务。
至于说保险公司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300万与死者生前的欠款300万,怎样“冲抵”,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只负责将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给付死者家属,不会将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给付死者的债主,这一点儿,债主不要“多想”。
最后,提醒一下保险客户,如果想让保险起到“欠债不还”的作用的话,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在投保单上约定保险金的受益人,千万别“不约定”或填写“法定”。只有你事先约定了保险金的受益人,那么,保险产品就可以起到“避债”的作用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司意外险会计处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司意外险会计处理办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